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輕鬆搞定公寓大廈 2[Qing Song Gao Ding Gong Yu Da Sha 2]~推薦!

作者:劉孟錦、楊春吉
出版社:書泉
出版日期:2011/11/25
語言:繁體中文

定價:280元

ISBN:9789861217239
叢書系列:生活法律DIY
規格:平裝/320頁/16k菊/14.8x21cm/普通級/單色印刷/初版
出版地:台灣
本書分類:社會科學>法律>民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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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Introduction】簡介/書評/特色/摘要

  本書內容,除一般常發生之公寓大廈大小事外,有別於他書,特別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看似無關,但實與管理委員會、社區息息相關的問題納入,並增列裁判簡評、裁判選輯(裁判要旨),以符實際所需,住戶與管理委員會將可藉由本書,解決自身及社區的大小事。

作者簡介

劉孟錦律師

  法學碩士、律師高考及格、地政士特考及格、專利代理人、台灣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、台灣法律網主持人

著作
  《討債進行式》、《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》、《勞工權益案例實務》、《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》、《房地產案例實務》、《輕鬆搞定公寓大廈》、《公寓大廈法律教戰手冊》、《債款催收(討債行動)法律實務手冊》、《婚姻變奏曲(一):外遇》、《離婚智囊團》、《如何離一個乾淨的婚》、《婚外情(婚外生子)法律教戰手冊》、《兩岸保險契約法》、《台灣人的憲法與政府》、《台灣人的法學緒論》

楊春吉(故鄉)

 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、公民記者(榕樹學堂故鄉)、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(新北市政府推薦,授課內容為進階課程之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)、社區大學講師、104講師中心講師、台灣教育網講師(法律實務:契約法.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)、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、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、免費義務法律顧問、公職

著作

  自著: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;故鄉的法律見解(租賃、旅遊、政府採購篇);【新聞疑義】等。

  與劉孟錦律師合著:勞工權益案例實務(一)(二);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(一)至(十四);房地產案例實務(一)至(九);輕鬆搞定公寓大廈;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;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(一);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(一);寵物法律案例實務;刑事法案例實務(一)等。

  與胡綺萱合著:老公的情書;買預售屋very易(一);【政府採購裁判點評】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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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Table of Contents】目錄/大綱/內容概要

第1篇 案例實務解析

 第1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
  一、管理費可否打折?
  二、未繳管理費的住戶,可以要求他走側門嗎?
  三、住戶積欠管理費,管委會付給律師的服務費可否要求該住戶支付?
  四、大樓電梯有討厭的菸味,怎麼辦?
  五、未漏氣住戶不同意瓦斯管線經過外牆面,怎麼辦?
  六、一樓說裝遮雨棚,就可以裝嗎?
  七、社區內,有人做起民宿或日租套房,怎麼辦?
  八、一樓店家可否佔用騎樓,禁止二樓以上住戶停放?
  九、個別住戶使用之信箱得否增設?其費用由誰負擔?
  十、大樓地下室污水馬達低頻共振,有解嗎?
  十一、承租人積欠管理費,可限制其搬遷嗎?
  十二、在電梯間(自家門口)置放物品,是否有法可管?臨時動議,法源為何?
  十三、夏日蚊蟲孳生,住戶是否可以在樓梯間點蚊香驅蟲?又管委會委員會議決議每次委員會出席委員發放500元出席費,是否合法?
  十四、保全就住戶長相身材說長道短,怎麼辦?
  十五、尚未成立管理委員會,頂樓住戶已經將冷氣室外機安裝於該住戶自己的頂樓上方,且經過建商的同意,是否違法?樓頂漏水情況嚴重,其他共有人推說沒錢,怎麼辦?
  十六、冷氣機一直對我排熱,怎麼辦?
  十七、沒電可用,跟台電申請電錶繳費後,台電拉電線要經大樓公共管道間,但管委會強力阻擋,怎麼辦?
  十八、廊道得約定為專用?約定專用但仍須供人行走,是否為物之瑕疵?
  十九、鞋子放自家門外要如何處置?
  二十、在社區中庭擺放竹竿、衣服等雜物,管委會得將其視為無人物品,清除「丟掉」嗎?
  二十一、沒公德心的住戶,在公共使用走道堆置雜物,怎麼辦?
  二十二、鑑定漏水所生之費用,得否由有歸責者支付?
  二十三、房子全新,樓下天花板漏水,我們須負責嗎?
  二十四、抽水馬達壞了,一樓住戶拒絕進入或使用,管委會怎麼辦?
  二十五、廠辦戶之員工,可否使用共用部分?
  二十六、住大樓,燒香,有犯法嗎?
  二十七、公寓大廈管理費兩戶可併一戶繳嗎?
  二十八、公寓大廈新區分所有權人經法拍取得所有權後,是否應繳納前手所積欠之管理費?
  二十九、陽台外牆外之空間,是誰的主權?
  三十、他人因勞資糾紛以轎車佔用公司私有車位,怎麼辦?

 第2章 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
  一、當初入住時,規約並未規定禁養寵物,修正後規約,禁養寵物,怎麼辦?
  二、規約內有「禁止成立宗教團體的集會場所」之規定,可以嗎?
  三、修正規約,得否適用公民投票法?附隨義務得否依誠信原則解釋而來?
  四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,純粹是以問卷調查,但未經召集、公告或通知之程序,合法嗎?
  五、修正後規約,是否應依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申請變更報備?
  六、規約規定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,得溯及既往嗎?管委會主委對外簽約期限,可以超過任期嗎?
  七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,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、第32條,怎麼辦?
  八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,得否牴觸法院判決?

 第3章 管理組織
  一、社區使用的公共基金之時機和注意事項?
  二、公共基金要存多少,才可停收?
  三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,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,起造人是否有其他負擔之承諾,管理委員會自得否請求其提列公共基金?
  四、歷屆辦活動已成慣例,得否援引此慣例,以管理費支應?
  五、頂樓若被佔用加蓋違章建物,管委會可否收取管理費?
  六、委員會的委員要如何職辭?
  七、社區財委突然罷工,怎麼辦?
  八、一戶得否兩人同時擔任委員且接受支薪?
  九、甲在同社區ABC棟內均有區分所有權,得否同時參選同一管理委員會但配額分屬社區ABC棟之管理委員?
  十、管理委員會得逕自委任或僱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嗎?
  十一、管理委員會僅以口頭約定,自行委任或僱傭警衛,發生糾紛,怎麼辦?
  十二、自聘之清潔人員不適任,如何提前解約?
  十三、公告欄上張貼的公告,住戶都可以任意取下與撕毀嗎?
  十四、管委會可以公布未繳交管理費之住戶棟別及姓名嗎?管委會的權力是否凌駕於住戶大會之上?
  十五、公寓大廈共用部分、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,應何時移交?
  十六、區分所有權人負賠償責任,得否以管委會為被告起訴請求之?
  十七、管委會擬與還在試用期的保全公司解約,是否要等到試用期滿還是在試用期間內解約就可以?解約之後有委員希望由某家當初未入圍的廠商接任,是否可行?
  十八、管理委員會得否就共用部分,訴請返還不當得利或請求損害金?
  十九、財務月報表不公告,可以不繳管理費嗎?
  二十、共用部分之修繕義務,管理委員會得否約定排除?
  二十一、3000-5000元的修繕,不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嗎?
  二十二、社區游泳池未依規定設置救生員,會受到何種處罰?
  二十三、管委會須繳交房屋稅嗎?
  二十四、住戶私接公用電,財委怎麼辦?
  二十五、地下室停車位總是由固定之特定人承租,我老是租不到怎麼辦?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,應由誰負擔?
  二十六、管理委員會可以不幫員工保勞健保嗎?
  二十七、四個建案基地(四張使用執照)因為具有整體不可分割性,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3條,還是第26條?

 第4章 其他
  一、淺談優良公寓大廈之評鑑
  二、再談優良公寓大廈之評鑑
  三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問題該向誰請教?
  四、清除土地廢土協調或房屋氣爆而受損之回復原狀,是否為保存行為?
  五、老李在社區荒廢的公地上種菜,會被判刑或求償嗎?
  六、違章建築,得否查封、拍賣?
  七、判決勝訴在案,但對方仍不拆屋還地,怎麼辦?
  八、仲介公司將我的房子誤登在「求售」目錄,影響正常生活,怎麼辦?
  九、土地與房屋係不同人所有,土地所有權人有權收取房租嗎?
  十、買賣契約因故解除,居間人得否請求報酬?
  十一、繳完尾款,但建商倒閉了,如何塗銷抵押權?
  十二、豪宅新屋,只給毛胚屋,是對的嗎?
  十三、磁磚嚴重空心,審判長會依據什麼,判決賠償金額?
  十四、建商未依約加裝止水閥和減壓閥,怎麼辦?
  十五、樓上房主不願理賠,因他施工不慎漏水造成我樓下的損壞,怎麼辦?
  十六、房子被假扣押還能住多久?
  十七、同棟大樓的住戶屢次用不雅的言語來污辱我,甚至威脅要殺害我們全家,請問我該怎麼辦?
  十八、樓上時常深夜11點過後發出惱人的噪音,如何蒐證,採取何種的法律行動,來換取居家的安寧?
  十九、釋字第400號解釋,得否為請求損失補償之基礎?向非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國賠,有理嗎?

第2篇 裁判簡評

附錄
 壹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
 貳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
 參、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
 肆、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
 伍、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
 陸、公寓大廈規約範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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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Preface】序/前言/推薦/心得

  公寓大廈的法律問題,既繁且雜,除法令規定外,更要講情講理;舉凡「管理費可否打折」、「積欠管理費之處理」、「寵物之禁養」以及「公共基金要存多少」等均屬之,更甚者,實務上,也發生了「保全就住戶長像身材說長道短」此等離譜情事;或有人說,此等離譜情事,應不屬公寓大廈的法律問題範疇內,但「保全」有可能是管理委員會自行聘任,縱非管理委員會自行聘任,管理委員會與保全(物管)公司也係存在著「委任」或「承攬」關係,到頭來,住戶還是會向管理委員會反應的,管理委員會還是要適當處理的;如此,才能使住戶與管理委員會間的關係,保持和諧,使社區事務遂順,進而有利於住戶在社區內發展人際關係,安身立命。

  又法律條文,畢竟是抽象的,管理委員會為解決問題,除法律條文外,自有必要,從實務裁判中,吸取得為參酌之見解。所以,本書內容,除一般常發生之公寓大廈大小事外,爰有別於他書,將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看似無關,但實與管理委員會、社區息息相關的問題納入,並增列裁判簡評、裁判選輯(裁判要旨),以符實際所需,期住戶與管理委員會藉由本書,解決自身及社區的大小事。

  另外,在此特別感謝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的支持及鼓勵,才能使本書出版,也只有在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的支持及鼓勵下,筆者才能安心地將實務上的心得與大家分享。最後祝大家,看讀愉快。

劉孟錦、楊春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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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SBN:9789861217239
叢書系列:生活法律DIY
規格:平裝/320頁/16k菊/14.8x21cm/普通級/單色印刷/初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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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書分類:社會科學>法律>民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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叢書系列:生活法律DIY
規格:平裝/320頁/16k菊/14.8x21cm/普通級/單色印刷/初版
出版地:台灣
本書分類:社會科學>法律>民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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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[博客來BOOKS網路書店] http://www.books.com.tw/exep/assp.php/ap/products/0010525414?utm_source=ap&utm_medium=ap-books&utm_content=recommen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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